除戶登記

依據戶籍法及民法所規定的法令,規定家屬在往生者逝世以後必須前往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的登記。

1.申請人:配偶、親屬、同居人、往生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。
2.應備文件:死亡證明書、往生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。

遺產申報與繼承

遺產的申報及繼承是家屬往往最沒想到的環節,就在以為辦理好後事就算圓滿,但如遺產之負債來臨時才是家屬噩夢的開始。

一、遺產申報時間及受理機關:

被繼承人死亡還有財產者,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六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申報。

二、拋棄繼承:

1.意義:具狀向法院表示拋棄所有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及義務。

2.辦理時間為兩個月內,家屬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,並附上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,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,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以收到通知,將存證信函影印及雙掛號一起附在聲請狀上,交給法院收發室,依序辦理完所有程序,法院就會給繼承人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』。

3.限定繼承:
1.繼承人得以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,如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上有剩餘時,繼承人得享有分配其財產之權利。

2.辦理時間為三個月內,可向國稅局開具遺產清冊,呈報法院,以狀紙附上往生者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、及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,然後由法院裁定,繼承人將裁定登報,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,就完成『限定繼承』的手續了。